这是“笞”:
简而言之,就是长竹片子。
这是“笞”的写法:
上头一个“竹”,下头一个“台”,其实从的是“治理”的“治”。用“竹”“治理”,就说明了“笞刑”的刑具和目的,这是汉字的特点。笞刑,就是用竹子对犯错之人进行抽打的一种刑罚。
笞刑在实施的时候,起初是有些随意施加的。到汉景帝时期,景帝对笞刑的刑具大小、长度,以及行刑之人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:“笞刑的刑具,需是竹子制作,长五尺(115cm),宽一寸(2.3cm,均为汉制)。末端只能有半寸(1.15cm)厚,不得有竹节(因为竹节打身上硌得太疼),竹节要削平。笞刑只能施加在人的臀部,且行刑之人不能中途更换。(不能这个人打累了,换另一个不累的来抽)”
在文景之治以前,笞刑都是打背的,但背上脉络太多,容易毁人,所以景帝规定只能打屁股。到元代,规定笞刑刑具可用柳条制作。但总的来说,还是很轻的那种。
笞刑是轻微刑罚,在古代属于“至轻之刑”。
笞刑主要用于惩戒一些丢脸、失误,抑或小错。譬如秦朝法律规定,服徭役的时候,毁坏了公家的器物,就得受到笞打。如果这一队人,做工敷衍至极,被评为下等,则每人笞打一百下。日常,奴仆犯错,要用笞刑。亲贵犯了大错,也往往用笞刑。唐代刑罚里有个动用官家牲口驮运自己私物的笞刑,但考虑到因公办事,哪里有不带自己东西的,就给了十斤以内的额度。超过十斤,就要挨抽了,多一斤,抽十下,多两斤,抽二十下。超过十斤,加一等。一直加到杖打,最高杖八十。
杖刑是较笞刑更重的刑罚,是介于大辟死刑与小错笞刑之间的中间刑罚
杖刑用的就不是竹片片了,而是“杖”。中国古代有“棰楚”的说法,“棰”就是木棍,“楚”就是荆条。以前湖北这地儿盛产荆条,因此楚也称荆,有个荆州。多数时候不分长短大小,但总归是方便行刑之人打犯罪者,多数时候用荆条。行刑部位,宽明的时期多在臀部,严苛的时期打背部、腿部,和笞刑一样,都是要脱了受刑部位受刑的。譬如要打屁股,就要退掉裤子,不是说你裤衩里放个垫子就行了,没办法搞那些小聪明。
杖刑是惩罚犯罪最常见的刑罚。建隆三年,规定强盗抢赃钱三贯(三千文)以上皆处死,三贯以下,脊杖二十,配徭役三年。说的就是杖刑一般都规定好行刑的部位,“脊杖”就很严重了,是打背部。大清律例,父母已经同人有了婚约,却又把未婚的女儿许给别人,没成婚呢,杖七十。已经成婚了的,杖八十。御厨房里,做饭的厨子弄得饮食之物不洁净,杖八十。拣择不精的,杖六十。不品尝的,笞五十。这就是打屁股,否则杖八十早就死了。再说杖一百,这很严重了。“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,而夫擅杀死者,杖一百”,妻妾骂了丈夫的祖宗,被丈夫杀死,则杖打丈夫一百。
杖刑往往配合配役、流放,譬如“若残毁他人死尸、及弃尸水中者、各杖一百、流三千里”,残毁他人死尸,侮辱他人尸体者,杖一百,流放三千里外。
杖刑是很可怕的,由于很多时候,官吏往往上下其手,本身规定已经很严格了,但到了下面,官吏完全可以不听。譬如,在清朝,有的官吏就在刑杖上安上钉子或刀片,只露一点头。为什么这么干呢?一是罪犯家属如果给钱给贿赂,那么就可以不用带刀片的。二是有的罪犯其实是得罪人了,被人反诬,塞钱让官吏“多加照顾”,就给安上刀片。三是有的地方为了显示官威,让小老百姓少哔哔,只要是来告状的,先各打二十,还在杖上安刀片或钉子。以后,凡不是天大的冤情,就没人敢麻烦县府了。
都是要人命的。